解读之十七
死刑复核律师辩护的“三板斧”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胡瑞江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尤其是针对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复核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律师提出要求的”法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等。
这些新规定也为辩护律师拓展了死刑辩护的新空间。
第一,律师不仅要提出书面意见,还应当要求面见法官,当面向法官提出和解释辩护意见,争取说服法官。不能局限于寄一份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律师要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自辩。在会见中,一定要给被告人讲清法律,讲明辩点,使其弄清程序,搞懂法律,在接受最高院法官讯问时充分自辩,讲出重点,讲清辩点,讲好观点。
第三,律师还应借力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引起最高检的重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不核准死刑的意见,亦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