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人科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2011)杭仲字第257号申请人杭州诚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人科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钢材欠款2802475.74元,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的财务成本及逾期违约金1085645元,此后按每天每吨5元(每日2918.96元)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止,第二被申请人对前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3年1月11日下午2:30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2703)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浙江东策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邓双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的仲裁申请,案号为上劳仲案字[2012]第231号,因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2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杭州市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连容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仲案字[2012]第35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61.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0.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910.33元,共计人民币41182.29元。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越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642。法定代表人:张俊欣。申请人商米蜜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2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杭州越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缺席。本委于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工资奖金合计13801元。现予公告告之,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48号6幢西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申请人葛剑峰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杭州市江干区景昙路98-2号2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顾飞轮:
我会受理申请人刘惠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刘惠琴与被申请人顾飞轮、翁志红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顾飞轮和翁志红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刘惠琴返还定金及房款计人民币450000元,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90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540000元;三、对申请人刘惠琴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155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交本案仲裁、公告费用,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申请人。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舟山新城中昌国际大厦8楼。联系电话:0580-2280765) 舟山仲裁委员会苍南县新安大河边再生棉花厂(负责人:林久构):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泽定与你单位有关工伤损害赔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9月11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苍劳仲案字[2012]第146号)。裁决内容:一、解除申请人张泽定与被申请人苍南县新安大河边再生棉花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苍南县新安大河边再生棉花厂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2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2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327.5元、鉴定费300元,共计317083元;三、驳回申请人张泽定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