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绍越商初字第4579号
季家栋:本院受理原告魏佳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88号
绍兴县雅男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敏蓝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汇诚针纺织有限公司、田勇、刘秀英、刘胜祥: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与被告绍兴县雅男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敏蓝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汇诚针纺织有限公司、田勇、刘秀英、刘胜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50号
屠国康:本院受理原告高连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绍越商初字第3206号
诸洪标、金丽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16号
金剑波、黄玲、陶华忠、傅秀英、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艾弗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越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09号
赵建军、潘春燕、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