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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绍嵊民初字第2361号

  丁钟明:本院受理原告罗彩珍与被告丁仲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罗彩珍要求与丁仲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彩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定生的申请,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29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祝祥滔、祝国东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云,联系号码:13676746861。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3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民催字第9-2号

  申请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出具的编号为3020005322775772、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30日、出票人为浙江欧朋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后,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293号

  周松:本院受理原告林洪滨诉被告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林洪滨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2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2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4333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黄爱琴、罗会糗”应为“黄爱琴、罗会公式”,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77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31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3月21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01 2 2016年02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