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8号
徐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嫦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徐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嫦娥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5元,由被告徐朝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4号
虞锋锋、徐超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民赞诉被告虞锋锋、徐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4日上午9: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49号
毛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张雨雷诉被告毛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34号
吴根荣、杨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县永昌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浦江县通和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玉群、浙江浦江县凯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永锡、黄永积、吴根荣、杨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1号
孔飞、徐仙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卓与被告孔飞、徐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飞、徐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8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