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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33号

  徐晓辉、柴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3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7号

  祝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南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2号

  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衢州电力局)与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电费108723.1元、违约金27940.51元;诉讼费用合计323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92015)衢柯执异初字第10号

  黄永泉、薛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胡美凤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执异初字第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要求确认衢州市新河沿136号房产及浙H7826B号车辆为原告所有,且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07号

  张国才、江萍:本院受理原告姜小兵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代为偿还孙侃的借款9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2-04 2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