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74号

  梅平:本院对原告周燕燕诉你与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6民催1号

  申请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源信用社周敦分社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转账支票” 一份,票据号码为1459053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11909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出票人(付款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西演村经济合作社,收款人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份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庆元县人民法院

  谭清平:本院受理原告李赞友与被告谭清平、於灵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谭清平、於灵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7000元,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94号

  陈佩芳:本院受理原告鲍玲清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鲍玲清货款人民币39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8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242号

  徐晟栋、林瑞玉:本院受理(2015)台路商初字第5242号原告浙江方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及徐海峰、李建国、林雪青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5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徐海峰返还代偿款人民币267939.91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建国、林瑞玉、徐晟栋、林雪青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14 2 2016年02月1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