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4160号
张顺会、周祥晓: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要求张顺会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97468.91元、利息6057.08元、滞纳金2500元、费用11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周祥晓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783号
陈云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金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591.83元、截止2015年11月1日的利息3193.16元、滞纳金11637.5元、费用99.12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卡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金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907号
缪继岳、许建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德全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程德全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32165.17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30739.69元、滞纳金41781.86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卡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缪继岳、许建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942号
毛联建、江爱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要求毛联建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0878.69元、利息8653.85元、费用175.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江爱萍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