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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54号

  陈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9193.21元、利息2304.68元、滞纳金1595.35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4)台仙商初字第991号

  王军、朱莉敏: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冰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台仙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王军、朱莉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海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斌对被告王军、朱莉敏在本案中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海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1号

  泮林水:本院受理原告张央青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告张央青与被告泮林水离婚;二、婚生儿子泮邓屹、婚生女儿张依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36号

  项伟、林红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宏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巍、童善方、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李信宝、刘永军、袁行通、邵红亚、舟山市永诚海运有限公司、洪世泽、夏汉世、徐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主张“顺珑1”轮系其实际所有并要求停止对该船的执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为2016年5月10日,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15于本院(宁波市中兴路80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58号

  宁波拓普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拓普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被告宁波拓普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联洋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27708.3元人民币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14 2 2016年02月1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