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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35号

  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72629.67元、利息2767.95元、滞纳金879.72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41号

  李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5984.55元、利息2156.83元、滞纳金2036.93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48号

  郭彩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9924.43元、利息810.73元、滞纳金542.14元、费用5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52号

  管海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4733.20元、利息609.12元、滞纳金556.42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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