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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203民初258号

  史楚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胜诉被告史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62号

  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邹伟军、岑士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邹伟军、岑士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沃尔得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付款行为绍兴恒信合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市独树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819152、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4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477号

  彭飞雪: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成海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358号

  吴伟锋:本院受理原告汤伟伟诉被告吴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伟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伟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17 2 2016年0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