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股东会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1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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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