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李明菊: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45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台州黄岩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梁朝阳: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郑颖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5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及郑颖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988.60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逾期利息172179.83元、罚息224102.76元、复息11616.57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确认原告对被告设立抵押的房产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500弄2号25A室(沪房地静字<2005>第010771号、抵押权登记证明号:静20130600195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蔡春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