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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郑青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宏山与你追偿权纠纷[(2016)浙1004民初34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郑青飞归还代偿款187469.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5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谢冬秋:本院受理原告汪幽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930号

  王艺:本院受理原告胡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76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0374号

  林永旺:本院受理原告邵梅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33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5年10月3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05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被告“涂国连、涂国栋”应为“涂连国、涂国栋”,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0月30日第九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民初字第1171号,被告“沈麟”应为“沈麒”,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15日第九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民初字第1419号,被告“巍巍”应为“魏巍”,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慈民初字第1231号,内文“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应为“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23 2 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