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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24日

  (2015)杭上法商字第2768号

  金炯基: 本院受理北京积吉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160号

  孙元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威创造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14号

  朱桢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园文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装潢费、泥工费本金14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77号

  楼华飞、叶凌、浙江报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27、529号

  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田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等。527号案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29号案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0号

  诸暨市恒成食品商行:本院受理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33号            

  诸暨市越宇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华凯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奇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俞孝明、刘璋银、刘玲芬、刘建奇、杨雪美、邵奇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34号            

  诸暨市华凯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越宇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奇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俞孝明、刘璋银、刘玲芬、刘建奇、杨雪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735号            

  诸暨市奇伟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华凯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越宇纺织有限公司、俞孝明、刘璋银、刘玲芬、刘建奇、杨雪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1号            

  钱传文、王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55号            

  叶卓娟、金鑫、朱俊、梅柳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67号            

  季丽平、郑秀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68号            

  徐景坤、赵桂富、朱文波、杭州半山富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904号            

  储定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905号            

  沈思伟、吴细雪、董步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00049号            

  杭州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伶俐: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00073号            

  姚水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一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00097号            

  俞建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00475号            

  浙江俊霖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朱武军、祝俊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00478号            

  杭州暨杨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杨胜南、沈飞英、朱武军、祝俊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2039号

  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虞君高:本院受理原告林友棉诉被告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虞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0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民初字第2527号

  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仲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西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2442号

  单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方利、曾军林、孙剑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4222号

  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渭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原告联营金退款1825405元、补偿金200000元、利息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784元(从2015年3月31日暂计2015年9月30日,按同期贷款利率5.35%/年计算,实际应计算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上述四项共计214118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 杭西商初字第4673号

  王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监督卡、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 杭西商初字第4674号

  林淑平、朱晓刚、海宁市晶德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监督卡、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 杭西商初字第4675号

  冯煜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执法执纪监督卡、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1484号

  李军、章燕: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一、李军、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16916.66元,罚息5687.50元,复息30.81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起的罚息、复息按未还本金为基数和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李军、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李军、章燕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浦源大道都市新景(文源阁)1幢6-411室的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3778号

  张小引、林念银、张庆耐、周春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支付借款、清偿利息、复息 、罚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4342号

  杭州择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诉被告杭州择善贸易有限公司、谢旭萌、金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杭州择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有权对谢旭萌、金恩娟名下两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谢旭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催字第24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商业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杭江催字第2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催字第26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商业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杭江催字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催字第27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商业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杭江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商初字第794号

  胡跃东、陈雪娇、永康市庆东汽配厂、永康市合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商初字第783号

  陈爱芬、邵志勇、永康市智爱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合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2-24 2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