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苏华,地址:鄞州区天童南路578弄50号401室)公告送达鄞安监管听告综〔2016〕2号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联系人:李军,电话:0574-87417872)。逾期未领取,本《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在接到或公告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