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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蒋苏华:

  本局依法查处的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姓名:蒋苏华,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蒋家村34号)公告送达鄞安监管罚告综〔20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处罚告知书(联系人:李军,电话:0574-87417872)。逾期未领取,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你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或公告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6-02-24 2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