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97号
深圳市深义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义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4号
余珠东:本院受理原告吕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吕远货款3741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3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余珠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3号
任文杰、陈艳丽: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任文杰、陈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267号
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月香、沈万里、俞利强、何育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月香、沈万里、俞利强、何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266号
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月香、沈万里、俞利强、何育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月香、沈万里、俞利强、何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5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