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8274号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厉斌诉被告王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969号之一
陈芳强、昌桂琴:本院受理原告江立荣与被告陈芳强、昌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芳强、昌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立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芳强、昌桂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337号
胡光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斌诉被告胡光伟、刘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09:3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77号
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之飞诉被告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之飞工资7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802号
缙云县龙鑫家具有限公司、胡东龙: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