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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555号

  祝勇军:原告金华市大发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172号

  王成辉:本院受理原告罗贻银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付清2015年第六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广告字费用人民币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82号

  钟淑媛:本院受理原告何玲群诉被告钟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1号之一

  2017年10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风雷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395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恒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53号

  谢河从:本院受理原告虞红娟诉被告谢河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让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8日下午13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01号

  张聪宇:本院受理原告傅剑锋诉被告张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22 2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