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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日

  (2016)浙0102民初2078号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王招兰、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堂、江满仙诉被告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王招兰、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077号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王招兰、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屠阿牛、周爱云诉被告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浙江超杰经贸有限公司、黄一鸣、楼卫江、郦霁、郦祖荣、黄燕儿、王招兰、绍兴旭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630号

  杨国伟:本院受理原告濮鹏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一、杨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濮鹏飞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2%从2015年9月2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用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442号

  陈更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陈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73380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232号

  郑琦:本院受理朱伟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421号

  余海生:本院受理张传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221号

  孙荣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一、孙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172222.24元、支付手续费37200元、逾期利息13749.98元 (暂算至2017年2月25日, 此后利息按《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算至款项付清之止)。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171号

  罗勇、钟淑波、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209号

  罗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一、罗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250000元、支付手续费45000元、逾期利息42500元 (暂算至2017年2月25日, 此后利息按《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算至款项付清之止)。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895号

  金华市红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徐红大: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红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徐红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638号

  陈金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陈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本金262308.68元,支付利息(含罚息)317752.01元,复利196694.97元(均暂计至2017年2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635号

  郑红兴: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537号

  郑苗松、张菊花:本院受理原告缪美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 10572号

  葛小芬、王龙汝:本院受理原告葛红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170号

  罗勇、钟淑波、钟群波、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桐庐欧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50号

  何灵江、宋梦丹: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1400元及约定的违约金(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宋梦丹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34号

  邹洪波、陈海: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洪波、陈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邹洪波、陈海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1号

  王甫岸、杨根兴: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甫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54637.87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自代偿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杨根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甫岸、杨根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131号

  万国强、朱云龙: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朱云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116号

  邓元宝: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元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000元及约定的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邓元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17号

  于向涛: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14001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于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1698元。

  三、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权有权就于向涛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YVG023,车辆识别号:3GYFN9E57DS644320)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0号

  许益庆、姚本琴: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益庆、姚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9009.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859.08元从2015年1月30日开始计算,6665.27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计算,9314.99元从2015年9月30日开始计算,11149.38元从2016年1月27日开始计算,12368.87元从2016年5月25日开始计算,12992.07元从2016年9月30日开始计算,13660.25元从201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

  二、被告许益庆、姚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93号

  李大鹏、刘汝香: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9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1-02 2 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