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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632号

  余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楼贤亮诉被告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余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楼贤亮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1%月利率计付,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余晓华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848号

  陈琳:本院受理吴健亮诉被告陈琳、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14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237号

  嘉兴市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嘉兴市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等共计1992455.0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姚丽丽对上述债务在2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461号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胡伟诉被告王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92元、运费240元及利息637.5元,(从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0.36%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共计9069.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催要货款产生的交通费1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4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02 2 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