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楼1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103号
蔡勇平:本院对原告徐洪伟与被告蔡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59号
应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柏荣诉被告应美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委托理财投入的本金2312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4月11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48号
张万明、赵小清:本院受理原告贾铭铭诉被告张万明、赵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33号
骆章喜:本院收取上诉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骆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733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50号
吴杭松、盛华军:本院受理原告赵超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吴杭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超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年利率24%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盛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华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杭松追偿。本案受理费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吴杭松负担,被告盛华军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90号
王小秀:本院受理原告应成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99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