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143号
张寻:本院受理原告魏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18号
陈代云、骆晓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勇进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破16号之一
2017年9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61.93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21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210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01号
张惠清、傅成良:本院受理原告黄辉玲诉被告张惠清、傅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08号
张钧、周洋、潘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伟与被告张钧、周洋、潘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7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66号
陈咸鹏:本院对原告梁关福与被告陈咸鹏、金琳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陈咸鹏、金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梁关福货款计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