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已决定解散本事务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事务所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事务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放弃。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