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802民初2773号
舒慧文:原告翁建辉诉你、余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翁建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被告舒慧文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翁建辉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647号
毛喜一: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毛喜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伟泉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毛喜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37号
郑海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程云红借款9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郑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029号
张鹏展: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张鹏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金海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另外100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二、被告张鹏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郑金涨律师费损失18000元。案件受理费53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06元,由被告张鹏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