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789号
余梅仙、郑勇明、王炎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余梅仙、郑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8100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暂算至2017年6月15日为828.59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3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炎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炎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梅仙、郑勇明追偿。案件受理费27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3元,由被告余梅仙、郑勇明、王炎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094号
徐安、廖利拉、叶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胜龙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廖利拉、叶云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利拉、叶云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安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徐安、廖利拉、叶云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破3号之一
本院根据戴榛东的申请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峰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峰城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的账册、凭证下落不明,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且峰城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峰城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浙江峰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