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684号
吴官友、陈忠、韦俊芳、黄菊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吴官友、陈忠、韦俊芳、黄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吴官友、陈忠、韦俊芳、黄菊春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28号
张卫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卫芬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3747.40元、利息875.59元、费用710.8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29号
杨林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杨林军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4850.95元、利息2418.39元、费用3576.3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52号
梁海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梁海飞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1496.05元、利息945.53元、费用912.86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