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76号
郏建华、陶小花:本院受理原告潘万吉与被告郏建华、杨晓敏、陶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郏建华、杨晓敏、陶小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501号
梁斌:本院受理原告阮卫兵与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梁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530号
徐冬飞、余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青松与被告徐冬飞、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徐冬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余建华对被告徐冬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666号
庄彩花、黄定卓: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彬与被告庄彩花、黄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庄彩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定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