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411民初5182号
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吴旻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418号
沈亚萍、徐思晨、徐诗佳、徐阿土、胡兴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沈亚萍、徐思晨、徐诗佳、徐阿土、胡兴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5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530号
顾永明、吴天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建青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5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639号
王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绍贵诉被告王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王立伟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王立伟承担本案实现债权过程中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等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14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028号
盛超、马晓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凯诉被告盛超、马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15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