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何仁基(公民身份号:330104196007293315):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何仁基于2016年8月10日左右,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品阁4幢1单元1801室北侧擅自建设建筑物(以下简称扩建阳台或阳光房)。该建筑物是利用原规划建设的17层平面至19层平面之间的挑空露台中间的18层平面处,使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底板,使用玻璃、铝合金等材料进行封包,形成了一个空间。该建筑物(阳光房)的建筑面积约为5.59平方米(长4.3米*宽1.3米)。  

  2017年3月20日向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征求意见,2017年3月24日收到余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部门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存在补办证的条件。”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扩建的约5.59平方米阳台(阳光房)并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送 达 公 告 2018-01-10 2 2018年0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