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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张丽娜、于海凤: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9月14日在《浙江法制报》第5版公告送达了滨城法罚告字【2017】第001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于你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滨城法罚字【2017】第410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滨江区风景蝶院留园5幢1单元102室南侧用木头铝合金和玻璃搭建构筑物1处,违建长度为2.7米,宽为2米,面积为5.4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回函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4)项以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滨城法罚字【2017】第410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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