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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305破1号

  本院根据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2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9日前,向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温迪路5号裕达大厦13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55577358;158696117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尚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4时在洞头区人民法院小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物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638号

  冯忠玉:本院受理原告张炳助诉被告温州市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福祥公司)、冯亦科、冯亦财、方文岁、冯亦朋、冯忠玉、黄雷、林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463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90号

  陈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244号

  王伏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沛诉被告王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实现债权的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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