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凯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中凯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中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中凯公司管理人。因中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中凯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联系电话:15967728180,周建雷,联系电话: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657号
沈培林:原告张松领诉被告沈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培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松领价款522992元, 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2299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030元,由被告沈培林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培林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