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1日
(2017)浙0304民初7949号
李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李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余建丰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9号民事裁判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4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潘方彬、黄文艳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建斌、张亚妮,联系号码:13968948058、1887580059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5145号
林霞:本院受理原告林高求被告刘小沂、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沂、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高求借款68500元及利息(以本金6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高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林高求负担37元,刘小沂、林霞负担151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凯泰轮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凯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凯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凯泰公司管理人。因凯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玉花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凯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凯泰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林传黄,电话:13806806937,联系人:吴时嫦,电话:139677227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凯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凯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