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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公 告

  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债权人:

  《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12月18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8日经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破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 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7年12月29日实施(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656264元。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配金额1479672.54元;管理人报酬338511元;税收债权分配金额27943.90元;普通债权分配金额2810136.56元。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公 告 2018-01-15 2 2018年0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