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4011号
施永娥:本院原告潘松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4号
2017年8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多次告知,仍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债务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现仅有货币资金人民币0.11元,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0521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丽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8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东湖大厦四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36558256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222号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