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7334号
陈晓凯: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快车道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晓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310号
商根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商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297号
范从观: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从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2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295号
乐清市虹桥黄乐农机配件经营部、王以达: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黄乐农机配件经营部、王以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2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