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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6日

  (2017)浙01民初485号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张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群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张小兵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4号之一

  戴安吉思、钟毅:本院受理原告朱新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执异1号

  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龙、杨丽娜、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龙、杨丽娜、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3)杭西执民字第6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执异2号

  杭州德颖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宝衣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德颖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宝衣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3)杭西执民字第21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执异3号

  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龙、杨丽娜、浙江万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龙、杨丽娜、浙江万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南一堂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3)杭西执民字第6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21号

  孔阿万:本院对赵惠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627号

  重庆启望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启望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20号

  林海山:本院对原告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75号

  方得成: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60号

  上海同杰良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杰良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25号

  黄国东、胥小平:本院对占永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966号

  韩永明、韩雅鸿:本院受理原告顾银海诉被告韩永明、韩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6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491号

  曾伟桃:本院对胡惠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52号

  重庆亘茂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云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15号

  浦江诚诺钢材有限公司、楼向阳、陈裔舰:本院对浙江在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035号

  何永华、陆娟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何永华、陆娟凤、陆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第11版刊登了(2017)浙0111民初6035号公告一份,因内容有误 ,现撤回该份公告,向你们重新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0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撤回对被告陆雅琴的起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0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永华、陆娟凤的银行存款226190.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992号

  夏勇琴、段宝友:本院受理原告郑福南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395号

  张帅珍:本院受理刘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793号

  朱建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朱建芬、杭州新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1779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09号

  陈满夫: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健超诉被告陈满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450号

  郑景瑞:本院受理原告肖群诉被告郑景瑞、李杭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003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65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林伟、杭州中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61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美、杭州中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78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雪良、杭州中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71号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妹、杭州中冠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陈国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504号

  方高成: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1号

  钱银聚:本院受理徐满朝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656号

  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陈健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58257.63元,并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对被告陈健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陈健、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陈伟达、林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41号

  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原告浙江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38号

  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原告宁波米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燕、陶国君、向程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370号

  王梁、丁军:本院受理原告邵标诉被告王梁、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203号

  张宁甬、陆文倩、郁小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奉化市正大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华隆液压配件有限公司、戴正大、汪益妹、张宁甬、陆文倩、郁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奉化市正大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5500.42元(截止2017年8月15日止应付利息243264.24元,本息共计3238764.66元。2017年8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711‰及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2.被告宁波华隆液压配件有限公司、戴正大、汪益妹、张宁甬、陆文倩、郁小菊负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9时00分由审判员王超文、人民陪审员王建龙、人民陪审员王畅国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李崇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立勤与被上诉人李崇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577号

  朱立东、徐计贵:本院受理原告潘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444号

  杜红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宇、胡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红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3.61元、期内利息1704.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以本金与利息之和5958.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树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树发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杜红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7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杜红宇、胡树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5号

  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舒海才与被告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12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增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456号

  重庆尼杰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东、肖秀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莱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尼杰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东、肖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484号

  姜辉、张冬影、陈淳龙、王良明、金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锡芹诉被告姜辉、张冬影、陈淳龙、王良明、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34号

  顾永明:本院审理原告沈云峰与被告顾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顾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沈云峰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顾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沈云峰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利率在不超过年利率6%的范围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950元,由被告顾永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596号

  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君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19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货款191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6号

  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中皮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546号

  薛龙、沈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诉薛龙、沈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4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60号

  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原告海宁鸿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桐乡市晨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2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4021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1-16 2 2018年01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