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49号
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恒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64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40号
陈金铃:本院受理原告钟文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65号
罗欣、郑峰:本院受理原告郑哲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罗欣归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87号
汪祥峰、项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315号
陈利芹、何灵燕、何秉刚: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并偿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