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96号
王钦来、朱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99号
杨丽琴、黄玉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杨丽琴立即偿还大唐准贷记卡透支款74748.98元(其中本金48720.35元,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11142.53元、违约金14886.1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黄玉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78号
施海宇、南为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施海宇立即偿还大唐准贷记卡透支款13348.25元(其中本金9795.14元,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1725.33元、违约金1827.7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南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875号
潘伟文、李亚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兵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