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31号
陈光先:本院受理原告应宗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80元(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实际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82号
丁茂林、夏菊飞:本院受理原告尤军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312号
蒋立兵: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20号
王新华、王素方: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新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素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3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554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0月3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6498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2月2日下午14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