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嵊州市浩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李永春、陈冰、俞飞英等52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嵊劳仲案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嵊州市浩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李永春、陈冰、俞飞英等52位申请人2017年7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238025.9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会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我会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临城千岛路159号市国土局大楼11楼)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