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次分配方案 )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邮寄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5日经宁海县人民法院(2012)甬宁商破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第二次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人民币363458.16元,扣减应退租金42192元后,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为321266.16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70290834.79元,分配比例为0.45%。
本次分配为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确定于2018年1月16日开始实施,请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受领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为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特此公告。
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