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7日
(2017)浙0111民初10680号
叶真:本院受理原告蒋香明诉被告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叶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10月16日为24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12月10日为4400元,暂总计98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482号
兰溪市和平塑料包装容器厂、包永仙、陈杰: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金宇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和平塑料包装容器厂、包永仙、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溪市和平塑料包装容器厂、包永仙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金宇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11105.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兰溪市和平塑料包装容器厂、包永仙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金宇包装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2日起以货款21110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5日为45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陈杰对上述第一、二项不能清偿部分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2267.5元,由被告兰溪市和平塑料包装容器厂、包永仙、陈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5545号
陈伟丹: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波、陈伟丹、赵楚、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波偿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72124.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建波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至2017年7月4日的违约金25380元,并支付按972124.71元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赵建波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建波、陈伟丹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88号607室房屋及其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伟丹、赵楚、鑫拓经营部对一、二、三款项在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就第四款项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48元,由被告赵建波承担,被告陈伟丹、赵楚、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鑫拓建材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7326号
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欠款95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