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3990号
吴全荣:本院受理原告俞马根与被告吴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全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俞马根货款51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吴全荣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672号
王林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潮江与被告王林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399号
嘉兴市何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林建中与被告嘉兴市何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嘉兴市何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林建中报酬1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付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付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林建中承担406元,被告嘉兴市何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003号
韩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吴学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003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007号
朱武荣:本院受理原告吕敏与被告朱武荣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