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15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宣亚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61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486号
黄文良、张爱月:本院受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黄文良、张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37号
铁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粉与被告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184号
王万根、周晓贞、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彦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王万根、周蓝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彦晋借款本金190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0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528000元自2015年10月3日起计算,380000元自2015年11月14日起计算);二、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衢州市新桥街116号7-202号、8-210号、3-220号、9-101号房地产抵押(最高额抵押2700000元)余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叶彦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378元,由被告王万根、周晓贞、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