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2324号
陈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曹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破4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飞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飞洲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飞洲公司管理人以飞洲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飞洲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5日裁定宣告浙江飞洲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飞洲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86号
胡胜昔:本院受理原告管妙清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管妙清加工费145052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周小峰:本院受理(2018)浙1004民初19号原告吴佩珍与你及周小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4月8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与虞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30日利息107300元,后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