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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9日

  (2017)浙0102民初510号

  方铭贵、季筱琴、杭州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根荣诉被告方铭贵、季筱琴、第三人杭州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51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175号

  金田:本院受理潘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8175号、上诉状。(2017)浙0106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潘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4元,公告费950元由潘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837号

  孔军、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捍平:本院对原告马峰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035号

  蔡恩伟:本院对原告缪丽斌与被告蔡恩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0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902号

  裘鑫楠、吴超:本院对原告傅刚与被告裘鑫楠、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9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782号

  蔡文静:本院对徐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26号

  浙江麦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麦太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771号

  林杰:本院对原告余同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87号

  姜日新:原告徐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7日9:0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084号

  宁波鄞东被动式建筑施工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宋秀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532号

  宁波嘉庭精易机械有限公司、朱四川、万春影: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5532号原告董波与被告宁波嘉庭精易机械有限公司、朱四川、万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回诉讼当事人申请书、追加诉讼当事人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8年4月17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600号

  金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莉、第三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201号

  陈霖云、泮金标:本院受理原告杨朝辉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霖云、泮金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48000元;2017年12月26日始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208号

  张卫建:本院受理原告杨朝辉诉你及崔凯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张卫建、崔凯凯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48000元;2017年12月26日始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8号

  2017年7月26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宣告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400号

  林进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2号楼101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8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 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 年12 月15 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1-19 2 2018年01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