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9日

  (2017)浙0381破92号之一

  2017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安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4号之一

  2017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法泰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12号之一

  2017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万舸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万舸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温州万舸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3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以下简称环球消防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环球消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张开权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环球消防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5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环球消防厂管理人。

  因环球消防厂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青木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环球消防厂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环球消防厂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环球消防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环球消防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环球消防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环球消防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宝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宝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宝润公司管理人。

  因宝润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蔡普式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宝润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宝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宝润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宝润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宝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宝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海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3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海力特公司管理人。因海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振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海力特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力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力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海力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传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彭建军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传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传奇公司管理人。

  因传奇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王志柳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传奇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传奇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传奇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传奇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传奇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传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阁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盛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盛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盛阁公司管理人。

  因盛阁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周耀阁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盛阁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盛阁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盛阁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盛阁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9日前,向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阁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盛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祥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祥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桥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祥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祥泰公司管理人。

  因祥泰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戴祥志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祥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祥泰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祥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祥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祥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康瑞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康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康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康瑞公司管理人。

  因康瑞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庄战英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康瑞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康瑞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康瑞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康瑞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瑞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19 2 2018年01月19日 星期五